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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关注|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五必须”、“六严禁”的要求内容

时间:2023-08-26   访问量:1891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水害风险,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结合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是指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统称。
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种水害,特别要保证“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的落实。
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技术管理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三专两探一撤”各项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实施“三专两探一撤”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建议。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防治水机构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要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技术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 煤矿除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规定的7项制度外,还应当建立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含单孔和循环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探放水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煤矿防治水工作。露天煤矿防治水工作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专业技术人员  专门探放水队伍 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每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院校毕业);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2名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院校毕业)。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矿井水文地质、防治水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技术措施,熟悉本专业操作技能。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定期对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再培训教育,不断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八条 煤矿必须建立满足工作需要的专门探放水队伍。探放水队伍专职负责探放水工作,由防治水机构统一管理。煤矿专职探放水作业人员的数量应不少于该矿开掘工作面数量的3倍。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煤矿必须配备满足探放水作业需要的专用探放水设备,必须保证每个开掘工作面配备一台探放水钻机,要有相应的备品备件。采煤工作面根据工作面防治水的实际情况适当配备。
鼓励使用三维地震勘探等地表物探手段、水源快速检测识别、定向钻探、钻孔窥视分析仪等探放水新技术、新装备,提高探放水科技水平。
探放水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使用,由专人负责保管、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严禁使用非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作业。
第三章 物探  钻探
第十条  煤矿防治水首先要以物探、钻探等手段进行综合勘探,并辅以水文地质实验(化探)、长期动态观(监)测等方法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
第十一条 在采掘前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执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程序,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在水害隐患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十二条井下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目的等编写设计,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采煤工作面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物探方法,相互验证。物探施工结束后,应当提交成果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在探水前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原则,结合物探成果,分析水文地质情况,确定探水线和警戒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在此基础上编制相应的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部门会审后严格落实。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探放水作业优先、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前要及时下发停止采掘通知单。严禁在探放水区域安排各类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采用钻探方法进行探放水,必须由专职探放水队伍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施工。
第十六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人员、煤矿防治水机构和安检部门人员应当加强探放水作业的检查巡视,及时掌握当班探放水作业状况,随机抽查钻探情况。对未按规程、措施和探放水设计的技术要求进行探放水施工的,要严肃考核问责。
鼓励煤矿建立钻探作业现场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一钻一视频”,在地面通过视频对打钻现场的钻进、退杆进行实时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钻探效果评估,应当将施工的探放水钻孔及时如实填绘至探放水施工效果评价图,分析评估探放水施工成效。
第十八条 探放水作业要做好现场记录、图牌板填制、施工总结、效果分析评价等,并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做到资料准确完整、内容相互支撑、技术数据相对可靠。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探放水验收制度,探放水后要由煤矿防治水机构和安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对探放水作业工程进行验收考核。验收合格并确认探放水作业工程控制的区域安全后下发允许采掘通知单,且必须严格在允许采掘通知单明确的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
第四章 重大险情停产撤人
第二十条 煤矿应当开展水害风险评估,建立重大险情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制定水害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签订授权书,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果断处置,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
第二十一条 煤矿应当制定培训、演练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防治水知识、水害风险和隐患识别、应急制度和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的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使煤矿管理人员、调度人员和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预案内容、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煤矿必须规定避水灾路线,按有关要求在采区巷道、主要巷道、巷道交叉口设置清晰可见的避水灾标识,并让井下职工熟知,一旦遇有险情,能够安全撤离。
第二十三条 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水征兆时,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并报告煤矿调度室,向其他作业区域报警。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探放水钻孔施工期间瓦斯及有毒有害气体异常涌出的安全防范。探放老空水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应当安排瓦检员或矿山救护队在现场监测监护。当瓦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煤矿调度室,查明原因,安全处置。
第二十五条 采掘作业过程中或其它地点发现有水害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立即报告煤矿调度室,向其他作业区域报警。
第二十六条 煤矿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立即向井下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发出警报信号组织紧急撤离,并向值班负责人和煤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七条 煤矿总工程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防治水机构接到水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分析,研究制定科学安全有效的治理措施,妥善处理事故隐患。


五必须

  1. 必须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
  2. 必须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探放水工作机制,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并做到互相验证,查明矿井及周边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老空水分布情况;
  3. 必须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或者有突(透、溃)水淹井的矿井要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配有独立排水管路的应急排水系统;
  4. 必须落实遇有突(透、溃)水征兆紧急撤人措施;
  5. 必须按规定保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六严禁

  1. 严禁采掘工作面边探放水边进行采掘活动;
  2. 严禁在水体下或老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3. 凡是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空水、强含水层、离层水、松散层水导通的一律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4. 严禁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
  5. 严禁随意变动或者在各种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或者以“探巷”等名义进入或在采掘活动中损坏防隔水煤(岩)柱;
  6. 严禁疏放老空积水后未进行效果验证、安全评价而进行采掘作业。

(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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